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方案
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 点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8〕33 号)和《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 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》(穗府〔2018〕12 号)等文件精神, 结合广州实际,就推行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现有的测 绘事项实行联合测绘,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工作目标 通过优化测绘流程,统一业务标准,整合业务平台,实现工 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规划条件核实测量、人防测量、不动产 测绘统收统发,即一次收件、平行推进、分时办结、成果共享, 最大限度缩减测绘环节和时限,切实减少企业递件次数和费用支 出,助力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提升效率。 二、适用范围 联合测绘实施范围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 建设项目,在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、人防测量、 不动产测绘。已实施部分测量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纳入联合测绘范 围。
三、工作流程及时限要求 工作流程如下(附件 1): (一)收件。建设单位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或者 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测绘单位提供联合测绘服务,到联合测
绘窗口进行委托,一次性提交联合测绘必需资料,填写联合测绘 事项委托书,签订联合测绘委托须知(附件 3)。联合测绘窗口实 行容缺受理,并向委托方提交回执、收件清单等材料(附件 2), 明确合同签订、测绘收费等事项,对收件资料进行电子扫描和流 转,通过联合测绘共享平台转派给相应测绘机构实施。
鼓励和推行“在线咨询、网上申办、线上缴费、快递送达”的网 上受理模式,实现建设单位“零跑腿”快捷办理测绘业务。
(二)外业作业。测绘机构在收件后 3 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联 系并组织同步开展规划条件核实测量、人防测量、不动产测绘。
(三)内业作业。测绘机构完成现场测绘后,按联合测绘作业 规程、数据标准进行内业处理,过程数据及时内部共享使用,按 时限要求出具《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记录册》、《人防工程 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》、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》,测量成 果应能满足行政审批的要求和不动产登记的要求(附件 4)。测绘机 构按照相关测绘成果审核规定向联合测绘窗口提交成果。
(四)取件和成果推送。联合测绘窗口收到测绘机构提交的 测绘成果后通知委托方领取测绘成果,并将成果推送至相关平台。
在现场满足联合测绘条件的情况下,政府投资类的建设项目 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;社会投资类的建设项目按附件 5 实施。
四、实施步骤 按照上级精神,结合广州实际,我市联合测绘按照以下步骤 实施:
(一)设窗口、建平台、实施运行(2018 年 9 月 30 日前完 成)
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国土规划委、市民防办建立工作机 制统筹协调联合测绘工作,梳理联合测绘技术标准和成果要求, 明确工作规则及操作流程,组织实施联合测绘。
设立联合测绘服务窗口。设立联合测绘服务窗口,并向社会 公布(附件 6),实现全市范围内“通窗委托”、“通窗取件”。联合测绘 窗口收件后,通过共享平台将案件转相关测绘单位办理。各测绘 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办理时限完成测绘业务并提交符合标准的 测绘成果,由联合测绘窗口出件。
建设联合测绘共享平台。以“打破信息孤岛,实现数据共享, 缩短测绘时限、降低测绘收费”为目标,建设全市联合测绘共享平 台,实现从委托、资料分发、业务办理、成果数据共享以及取件 等业务流程的“全覆盖”。联合测绘机构应与共享平台建立连接,提 供测绘服务。
(二)再评估、优方案、总结提升(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完 成)
根据联合测绘实施情况,市住建委会同市国规委、市民防办 进一步优化联合测绘实施方案,完善联合测绘数据标准、成果格 式、工作制度和操作规则,完善联合测绘共享平台建设,进一步 提升联合测绘服务质量和水平。
五、保障措施
统一联合测绘基准及技术要求。联合测绘统一采用广州 2000 坐标系统(过渡期内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为准)。依据国家、 省和市相关测绘技术标准、规定和联合测绘实施情况,制定联合 测绘技术规程、数据标准及成果格式等,并在各相关部门的网站 上公布执行。
培育联合测绘队伍。鼓励现有规划测量、人防测量、不动产 测绘机构通过重组、引进人才、增加设备等方式,提升资质条件 和服务能力,满足联合测绘需求,并与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形 成联动,提升联合测绘综合服务能力。
强化监督管理。市住房城乡建设、国土规划、民防部门依职 责加强联合测绘的监督管理。
六、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附件:1.联合测绘工作流程
2.联合测绘收件清单
3.联合测绘委托须知
4.联合测绘成果标准及要求
5.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办理时限
附件 1
6.联合测绘窗口目录
联合测绘工作流程
通窗委托
必备材料不齐全
容缺受理
资料扫描、系统派件(当天完成)
退回
测绘单位同步进场
明确进场时间及测绘项目后短信提醒
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外业
人防测量外业
不动产测绘外业
内业出具成果
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内业 《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
测量 记录册》
附件 2
人防测量内业
不动产测绘内业
数据内部流转
《人防工程竣工测量
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
不
成果报告书》
成果报告书》
符
合
不
短信提醒
结论推送
动
产
规划、人防测量成果推送
登
联合验收平台
记
通窗取件
要
结论推送
求
不动产测绘成果推送
不动产登记平台
联合测绘收件清单
序 资料名称
号
资料类型
内容
是否容缺受理
申请人提供 份数
说明
1.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核验
1 身份证明
扫描件或 复印件
2.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(需写明代 理人身份证号) 3.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
(二选一)
测绘业务委托 2
表
原件
只需要提
1.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证号
建设工程规划 供审批文
3
2.历次报建审批材料相关文号
报建资料 号,不需材
3.《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》编号
料
只需要提
建设用地批准
1.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证号
4
供审批文
资料
2.历次用地批文相关文号
号
含总平面图、建筑平立剖面图,人
5
竣工图
原件
防工程战时平立剖面图、人防通信 警报工作间平面图(电子版一套、
纸质版 1 套)
防空地下室建 扫描件或
6
设意见书
复印件
人防工程设计 扫描件或
7 专项技术审查 复印件
意见
国有土地使用 扫描件或
8 权证或不动产 复印件
权证
公安部门地址 扫描件或
9 门牌确认通知 复印件
书
各楼层房间号、 扫描件或
10 商铺号编定明 复印件
细表
11 房号示意图
原件
预测算成果报 12
告书
扫描件或 复印件
现场提供 现场提供 可容缺后补 可容缺后补
可容缺后补 可容缺后补 可容缺后补 可容缺后补 可容缺后补 可容缺后补 可容缺后补 可容缺后补
1
窗口收案后扫描上传流转
窗口收案后扫描上传流转 1
1
1
应与申报联合验收竣工图一 各1
致
1
需多份的由内部共享
1
需多份的由内部共享
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国土证 的,则提供用地规划许可证 1 及附图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
附图
1
1 1 1
预(测)算与实测
13 门牌、楼层房号
原件
可容缺后补
1
对照表
规划报建总平 扫描件或
14
已审批的规划报建总平面图
可容缺后补
1
面图
复印件
无变化可不提供 内部共享
附件 3
联合测绘委托须知
为提高联合测绘服务效率,规范依法办事程序,满足我市工程建设领域需 求,提升服务质量,现将联合测绘委托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一、委托测绘主体。委托联合测绘业务时,由建设单位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向联合测绘窗口委托办理。
二、测绘必要资料。委托办理联合测绘业务应提供必要资料,并确保所提 供资料的完整性、真实性。
三、现场测绘条件。现场测绘时,应满足以下条件: 1.建筑工程已经完成土建工程(含内外墙)和外墙装修,并且符合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要求;如果存在违法建设的,违法建设已经过处理并按处理决定执行 完毕。 2.建设单位已经按照建设时序要求实施了相应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(包括附 属用房)的建设。 3.建筑工程周边环境(包括道路、绿化、室外地坪标高、夜间景观照明、无 障碍设施等)已经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。 4.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,施工用房、施工排栅已拆除,按规划许可要求需拆 除的围墙、旧建筑等已经拆除,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已修复完毕。 5.室外抽风机、空调设备、户外防护设施等均按照规范设置。 6.地下室工程内部供电、排风、排水系统工作正常。 7.现场门楼号牌(含自编房号、车位号)已按相关规定编列。 8.不动产测绘时,测绘委托人应进行现场指界并在指界文书上签字确认,
如另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指界的,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。
四、缴纳测绘费用。测绘机构参考国家财政部财建〔2009〕17 号文,结合 当前的测绘服务成本、服务质量及服务要求等情况,按市场调节价计取相关测 绘服务价格,若测绘服务窗口预估算价格与实际工作量产生的价格不同时,以 实际工作量产生的价格为准。
五、领取测绘成果。委托人应持测绘受理回执单按时领取测绘成果。 六、存在以下几点情形之一,联合测绘机构可视情形终止单项或全部测绘工 作,告知相关方作退、结案处理,收取测绘费用:
1.委托人所提供的测绘资料不完整、不齐全、不真实,委托人未能在 5 个 工作日内补正的;
2.委托人不能现场指界或拒绝在指界文书上签字确认的; 3.建筑物现场条件不满足上述现场测绘要求的; 4.委托人未能按时领取测绘成果,且已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。
(以上事项我已知悉,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,由本人/单位承担。)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签名:
日期: 年 月 日
附件 4
联合测绘成果标准及要求
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应按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技术标准开展,出具 《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记录册》,成果内容应当符合《广州市城 乡规划程序规定》第五十条要求,成果形式应当包含规划条件核实意 见审批页、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技术审查结论、竣工现场照片、对应规 划条件及规划报建许可各项信息的概况、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、建设 工程建筑面积汇总及分层面积信息(与规划报建对比示意、反映车位、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设置情况)、建设工程四至平面位置关系图、立面图、 竣工测量地形图,并经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、设计单位盖章确认。成 果 数 据 应 符 合 广 州 市 “ 1:500 1:1000 1:2000 地 形 图 图 式 ” (DBJ440100/T230-2015)并满足广州市基本地形图动态更新技术要 求。
人防测量应按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技术标准开展,出具《人防工程 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》,成果内容主要包括防空地下室地理位置、地方 坐标及现场测量情况;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及各防护单元、区域电站、
人防通信警报工作间面积;防空地下室平面位置;防空地下室范围、 各防护单元分界;区域电站、人防通信警报工作间位置以及位于所在 楼层的位置;防空地下室竖向标高;防空地下室所在位置地面投影的 现状地形图。
房产测绘应执行自然资源部《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》、广州市 地方标准《房屋面积测算规范》(DB4401/T 5—2018),出具《房屋建 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》,成果内容主要包括分层图、分户图、测绘成 果报告书、房产入库数据、审核意见表。成果应明确房屋测量现状与 竣工图是否一致(含内部间隔、车位个数和布局,不一致部分标注具 体部位、面积及其他差异)、建筑物(含地下空间)是否超出用地权属 范围等内容。成果应能满足行政管理及不动产登记的要求。
附件 5
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办理时限
测绘事项
优化模式
人防测量 规划条件核实 同步进场
测量 不动产测绘
联合测绘总时限
不同规模类型项目办理时限(工作日)
小型项目(5000 中型项目(5000~ 大型项目(20000 平
平方米以下)
20000 平方米)
方米以上)
10
12
双方协商约定,不超 过 25 个工作日
10
12
双方协商约定,不超 过 25 个工作日
12
18
双方协商约定,不超 过 30 个工作日
12
18
双方协商约定,不超 过 30 个工作日
注:项目规模的划分依据《工程设计资质标准》确定。
附件 6
联合测绘窗口目录
序号
1 2 3 4 5 6 7 8
地址
广州市 天河区华就路 31 号 二楼测绘窗口
越秀区建设二马路 23 号 一楼综合业务大厅
越秀区德政北路雅荷塘 35 号 二楼
海珠区宝岗路 65 号 二楼测绘窗口
海珠区宝岗大道杏坛大街 28 号 首层
荔湾区浣花路浣南街 5 号 二楼测绘窗口
天河区东方三路 29 号 二楼测绘窗口 天河区瘦狗岭路 565 号
天河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一楼综合大厅
服务热线
服务时间
020-37585360 业务咨询:020-83864392、 83762382、83762253、83767977 供图电话:020-83762108、83762389
020-83328449
020-81800770
020-84396169
020-81528076
020-87577961
020-85266579
星期一至星期四,上午 9:00—12:00, 下午 13:00—16:30;星期五、六上午
9:00—12:00
星期一至星期五,上午 8:30-12:00, 下午 14:00-17:30
星期一至星期五,上午 8:30-12:00, 下午 14:00-17:30
星期一至星期四,上午 9:00—12:00, 下午 13:00—16:30;星期五、六上午
9:00—12:00 星期一至星期五,上午 8:30-12:00,
下午 14:00-17:30 星期一至星期四,上午 9:00—12:00, 下午 13:00—16:30;星期五、六上午
9:00—12:00 星期一至星期四,上午 9:00—12:00, 下午 13:00—16:30;星期五、六上午
9:00—12:00 星期一至星期五,上午 8:30-12:00,
下午 14:00-17:30
9
白云区景云路 36 号 二楼测绘窗口
白云区景云路 36 号 10
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局一楼
11
黄埔区大沙北路泰景中街 103 号 测绘窗口
广州科学城科学大道 162 号 12
创意大厦 B1 区附楼九楼
13
花都区天贵路 62 号之一 天贵大厦 A713
番禺区东兴路 25 号 14
番禺区测绘业务大厅
15
南沙区凤凰大道 1 号 南庭大厦二楼
16
增城区荔城街荔兴路 9 号 一楼
17
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 28 号
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东 184 号 18
红头山工业区 2 幢二楼
19
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 6 号 二楼
20
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北路 128 号 八楼
020-36324326 020-36195596 020-82391320 020-32210299-837 020-36808348 020-84648531 020-39914917 020-82619175 020-82742968 020-82676911 020-82866225 020-87955758
星期一至星期四,上午 9:00—12:00, 下午 13:00—16:30;星期五、六上午
9:00—12:00 星期一至星期五,上午 8:30-12:00,
下午 14:00-17:30 星期一至星期四,上午 9:00—12:00, 下午 13:00—16:30;星期五、六上午
9:00—12:00 星期一至星期五,上午 8:30-12:00,
下午 14:00-17:30 星期一至星期五,上午 8:30-12:00,
下午 14:00-17:30 星期一至星期五,上午 8:30-12:00,
下午 14:00-17:30 星期一至星期五,上午 8:30-12:00,
下午 14:00-17:30 星期一至星期五,上午 8:30-12:00,
下午 14:00-17:30 星期一至星期五,上午 8:30-12:00,
下午 14:00-17:30 星期一至星期五,上午 8:30-12:00,
下午 14:00-17:30 星期一至星期五,上午 8:30-12:00,
下午 14:00-17:30 星期一至星期五,上午 8:30-12:00,
下午 14:00-17:30